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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項目收購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日期:2023-10-07   [復制鏈接]
          責任編輯:sy_wangyue 打印收藏評論(0)[訂閱到郵箱]
          一、涉嫌“買賣路條”

          由于國家補貼等利好政策,光伏電站項目迎來投資熱潮,但倒賣“路條”現象也隨之產生。為禁止光伏電站投資中的投機行為,國家能源局2016年《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監管報告》對倒賣項目路條或核準文件的違規行為提出“采取責令限期整改、將出讓方投資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取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監管意見。統計發現部分目標公司在備案后投產前變更股東,涉嫌倒賣“路條”,存在受到主管機關處理處罰,以及被移出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的風險。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股權收購方應要求轉讓方向項目審批、備案機關辦結控股股東變更審批或備案手續,取得名實相符的項目立項備案文件,并要求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保證后續不會因為投資主體的變更而導致被取消補貼資格。若因轉讓方承諾或保證不實給目標公司或收購方造成任何損失,轉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應予全額賠償。

          二、注冊資本未實繳或項目資本金比例不足

          由于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取消了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期限內實繳到位的要求,社會上出現了大量注冊資本巨大但實繳能力不足的公司。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實質是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范圍,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統計發現部分目標公司未完成注冊資本金實繳或投資建設電站項目資本金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滿足《國務院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9〕26號)中關于最低資本金比例的相關要求。在具體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存在被裁判否定公司人格,以及對有關責任者處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風險。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①應在收購前要求轉讓方增加注冊資本至不少于項目總投資的20%且與其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匹配,并實繳到位。

          ②在收購的交易文件中,轉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并保證,如因目標公司資本明顯不足造成收購方或目標公司任何損失的,轉讓方應直接向收購方進行全額賠償。

          三、股權或收費權質押

          光伏產業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項目的投資成本主要源自于初始電站的建設投入資金,初始資金占據項目總成本的90%。因大部分民營光伏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取低利率長期貸款,受融資難的困擾,大多采用股權質押或收費權質押方式融資。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規定,股權轉讓行為需要質權人同意,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統計發現過半目標公司股東股權或收費權被質押造成無法支配其現金流,存在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將目標公司取得解除抵押/質押協議、允許其自行轉讓股權的同意意見等作為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條件。同時,轉讓方及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應承諾并保證,如因相關質押未還款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收購方或目標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的,轉讓方應直接向收購方進行全額賠償。

          四、合同招標采購和簽約管理的法律風險

          由于光伏項目工期要求緊,前期資金投入大,參與主體眾多。為獲取較高收益回報,投資方往往更加關注工期進度,卻可能在項目招標、采購、建設中疏于管理或未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各項手續,如未依法進行招標、存在關聯方交易、合同違約、工程款糾紛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并經國務院批準的《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規定,“達到法定規模標準的新能源基礎設施項目,屬于法定必須招標項目”。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存在受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處罰的風險。統計發現近半目標公司總承包施工、設計、重要設備的采購等未履行招投標手續,其中部分目標公司將EPC總承包、電站運維等工程直接委托給關聯方企業,或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存在項目質量不合格及利益輸送等問題。統計還發現部分目標公司存在重大合同違約事項,如江蘇某目標公司高額運維費用逾期未支付,河北目標公司存在未及時支付承包商墊資款而被判罰支付逾期利息及留購款的訴訟事項。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①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如因項目合同招投標問題使目標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權轉讓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并無條件配合收購方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②將目標公司清理、規范與關聯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作為股權轉讓協議書生效的前置條款。充分識別關聯交易,對于目標公司與其關聯方簽訂的合同,建議收購方估價時重點核實項目整體工程造價的合理性。

          ③收購前,要求目標公司充分履行目前已簽署的合同,依約支付到期合同款;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求轉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承諾并保證,對收購前目標公司簽署合同所產生的對外負債和罰款承擔全部責任。

          五、前期手續缺失風險

          我國現行光伏發電項目已明確為備案制,大部分省份已將備案權限下放至地(市)或縣(區)級。光伏電站項目并網發電前需完成核準/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電力業務許可等各項審批手續。手續完整性存在瑕疵,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項目的合法性。由于光伏項目政策性強,備案手續存在時效性,而投資方為趕進度搶補貼外加民營企業管理不規范等原因,使光伏電站在建設中產生了各種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現象。統計發現多家目標公司所持有的光伏電站前期建設手續存在缺失,其中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缺失率最高,從而導致未批先建現象嚴重,部分公司已因此被主管部門處罰。其次為光伏電站未完成竣工決算或未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至有關部門備案,工程質量存在隱患。且前期手續的不完善存在被移除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目錄的風險。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在股權交易文件中將缺失手續列入手續缺失列表,作為階段性付款條件;同時約定如若行政主管部門因項目前期審批手續缺失對目標公司進行后續處罰,或對收購方和目標公司造成其他損失的,股權轉讓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并應無條件配合收購方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六、備案容量與實際并網容量不符風險

          目前國內已建成光伏電站普遍存在“報小裝大”的現象,因電站指標較難獲得,利用國家補貼回收期采用全周期定量發電利用小時數的政策,部分投資商為提前獲取國家補貼收益而超裝建設。根據《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財建〔2020〕42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將組織對補貼項目有關情況進行核查,如在核查中發現申報容量與實際容量不符的,將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減補貼資金。統計發現部分目標公司所持有的光伏項目存在備案容量與實際并網容量不符的現象,實際建設機組容量最高超備案容量20%,超裝容量面臨被拆除并被核減補貼資金的風險。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①按照備案裝機容量測算電站收益;

          ②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要求轉讓方承諾,若收購方因備案容量與實際并網容量不符被核減補貼資金、移出補貼目錄清單或給目標公司及收購方造成任何損失的,股權轉讓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并無條件配合收購方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七、電站用地的合規性風險

          光伏電站用地主要包括升壓站、辦公區用地及光伏陣列用地等。用地的合規性是調查及審核的重點。統計發現多家目標公司電站用地程序存在以下瑕疵:

          1、升壓站、辦公區等用地不合規風險

          升壓站等設施用地為永久性用地,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才可以占地建設。統計發現大量目標公司存在永久用地不合規的現象,包括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涉及生態紅線、基本農田等禁入區域,“以租代征”等問題。如安徽某光伏電站項目升壓站占用基本農田,被土地行政部門處以罰款和拆除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的行政處罰;貴州某光伏電站項目,項目并網發電三年后仍未完成土地出讓手續,造成升壓站及辦公用房無法辦理房產證,同樣面臨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拆除和罰款的風險。

          2、光伏陣列用地不合規的風險

          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可以通過租賃或承包權流轉方式取得光伏陣列用地。實踐中多采取租賃方式取得光伏陣列用地土地使用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且租期不得超過二十年”。審核重點關注締約主體、權屬證明的辦理情況、審批備案手續、民主決策程序、用地期限、不同用地類型的使用審核等問題。統計發現少量目標公司租用土地權屬不對應,直接影響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如云南某目標公司項目用地涉及兩個村莊,但提供用地資料僅涉其一,后續發生權屬糾紛的風險較大;而江蘇某目標公司租賃面積超出選址初步意見所載用地面積(超占土地),面臨行政主管機關行政處罰的風險。統計發現部分目標公司存在所簽署的土地租賃合同為25年、簽字村民數量不滿足要求、無鄉政府批準的文件或簽約主體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的現象。存在締約主體不合格、違法用地和超出的租賃期限部分無效的風險。

          針對上述風險評估提出如下建議:

          ①各省土地政策存在差異,在收購前與項目所在地政府部門充分溝通,務必查明項目用地的產權主體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權屬糾紛等。

          ②審慎起見,應將轉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辦結目標公司相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作為支付股權轉讓款的階段性條件。

          ③由目標公司直接與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村民或村集體另行簽訂合法合規的《土地租賃合同》。

          ④應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因項目用地手續瑕疵對目標公司進行后續處罰或行政措施或給其造成其他損失的,轉讓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和費用,并無條件配合收購方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原標題:光伏項目收購法律風險及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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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光伏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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